第一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需享受劳动保障政策 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困难企业、纺织服装企业 (以下简称“四类企业”)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四类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四类企业”资格认定。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指主 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 的产业, 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商贸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参照乌政办〔2015〕107号文件)。 1、 参加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统筹且缴费满一年,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的企业。 2、 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当前用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经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 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净裁员人数不超过当时在岗职工总数的4%); 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信贷征信良好的。 4、已制定和实施应对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产生积极效果的。 (四)纺织服装企业认定标准。参照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代码:大类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标准执行。纺织服装企业是指按照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主业带动就 业,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四类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一 ) “四类企业”认定申请表; ( 二 ) 《营业执照》副本; ( 三 )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五)申请企业上月《工资发放表》; (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划缴凭证(提供申请当月和上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划缴凭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明细表);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四类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受理人收到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时,当场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2、 审核。对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必要时可前往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核准。经核实后作出准予认定或不准予认定的决定。对准予认定的企业,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在《“四 类企业”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予认定资格的,发还其申请材料。《认定证明书》 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落实优惠政策经办部门和认定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六条 经认定取得“四类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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